1、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经档案馆同意,办理查阅登记等手续,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2、利用者大量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体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抄送档案馆。
3、利用者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领导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审查,一律由馆方寄住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但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档案馆。
4、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我国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批准后方可查阅,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5、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馆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