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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经济] 擅自买卖公用楼梯间 开发商咬定物权法没出台 |
| 08315 发表于:2008-4-14 16:50:39 |
景德镇在线讯:近日来,樟树下小区的张女士为了自己2001年所买的两间楼梯间奔走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近半个月来张女士为此事跑得心力交瘁,但至今尚未为自己讨到合理的说法。
原来,住在樟树下生活小区2单元的张女士知道开发商公开出售樟树下生活小区的楼梯间后,为了让女儿方便放置自行车,于是张女士在2001年的4月13日与瓷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下协议,花2000元购买了2单元和3单元的一楼楼梯间使用权。7年来倒也相安无事,但自08年的3月21日,3单元的业主在一楼装起防盗门之后,矛盾从此开始产生。 3单元业主:楼梯间属于我们3单元公摊面积
防盗门装上后,张女士与所购买的楼梯间便“一门之隔”了,于是张女士问3单元业主要防盗门的钥匙,以便自己能使用楼梯间,但是遭到业主集体拒绝。
“我们装防盗门是为了安全,如果把钥匙给别的单元的人,我们装上岂不是没有意义了吗?”3单元小王说。
“我们当时买的房子是93平米的面积,实际用的只有84平米,所以单元楼梯间是属于公摊面积范围内的,我们这么做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单元业主一致认为。
张女士觉得很冤枉,自己明明花钱买了,协议白纸黑字也有,但是得不到大家认可,于是他拿起一纸合同找到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房集团:《物权法》没有出台相关法律限制买卖楼梯间 张女士说,以前的瓷都房地产公司已经倒闭,现在由景房集团代管樟树下小区,于是记者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地址找到景房集团负责人严总。
由于张女士多次造访景房集团,当记者提及此事严总立刻便意识出,他表示:《物权法》是去年颁布出来的,在去年之前,比如2001年,《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楼梯间不能买卖,所以这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只能做个调解的作用。再说这事我们也不清楚,七年前樟树下归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所以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物业公司办理,你们可以直接找物业。
带着层层疑问我们找到瓷都物业管理中心杨经理,杨经理也说“当时《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都没有出来,当然不限制楼梯间买卖。去年《物权法》出来后我们就没有再卖了。这是一起邻里纠纷,对于此事我已经委托物业站负责人、樟树下居委会和派出所外勤来协调,大家可以坐下一起协商此事。”
律师:公共面积不得买卖
对于开发商一直提及的《物权法》出台问题,记者来到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鹏飞说,新《物权法》的确是2007年10月1日出来并开始实施的。对于2001年的楼梯间的买卖问题,《物权法》虽没涉及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作明确规定,如2003年9月1日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第51条。2001年6月《商品法销售办法》里也有相关精神表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将楼梯间单独出售。 建筑物的楼梯间属于共有部位。业主购买商品房时,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已被分摊了共有部位的面积。法律规定: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因此这是一起所有权纠纷并不是邻里纠纷,张女士与瓷都房地产签署的协议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3单元业主装防盗门是合理的,张女士也因无权享有楼梯间所有权,可将2000元钱索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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