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路运输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监督管理行政人员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 水运行政审批采用“文件报批”和“表格报批”两种方式。“文件报批”以行文方式办理;“表格报批”以表格方式办理。
文件报批或者表格报批在审批前,必须通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二、水运行政审(核)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江西省水路行政审(核)签批表》(附件一)逐级签名把关。文件报表和表格报表批均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定。
三、按省局规定,省际、沿海运输企业新增特种运输船舶、沿海船舶运力;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均采用文件报批方式审(核)批。省内跨设区市运输、省际运输、沿海运输企业光租、委托经营特种运输船舶、客运船舶、油船、沿海船舶、内河普通货船或省内跨设区市、省际运输企业新增省内客运船舶、省际油船、内河普遍货船运力采用表格报批方式审批。
个体经营户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新增或光租船舶运力采用表格批方式审批。
四、处、所行政审批人员对申请审(核)批的材料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材料不全的要责令补齐再审;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并将有关材料退回。受理申请的港航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核实后,必须在每份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五、行政审批人员根据申报项目采用不同的审(核)批方式办理审(核)批手续,审(核)批项目均应填写《江西省水路运输行政审(核)批项目登记表》(附件二),审(核)批的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上报或存档备查。
六、行政审批人员凭文件或表格批件及有关船舶证书等材料为申请经营业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手续。
七、行政审批人员由于把关不严或违反《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办理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运输业户审(核)批及发证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江西省水运行政审(核)签批表 江西省水路运输审(核)批项目登记表
二00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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