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㈠、法定行政机关
景德镇市港航管理处(港口管理方面为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三款。
㈡、受委托执法组织
景德镇市港航管理处(水路运输方面为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项。
㈢、主要职责
景德镇市港航管理处对内是市交通局的职能部门,对外是代表政府对全市港口、水路运输、航运工程建设实施全行业管理的行政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对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研究制定地方性水运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港口行政管理、水路运政、港口安全管理,以及港区岸线使用的行业管理、运输组织管理;协助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国家有关水运行业行政性收费的征收;
4、负责水运企业、港埠企业、水运工业企业开业、停业的审查签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或撤消营业许可证;
5、负责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生产计划的执行;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㈠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目录(图略)
㈡、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图略)
三、行政执法行为
㈠、行政许可(6项)
1、水路营业性运输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3、水路运输业户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地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地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5、港口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审查和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㈡、行政处罚
1、港政管理行政处罚(共8项)
⑴、擅自使用港口岸线、违法建设港口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①、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⑵、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作业场所或建设的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停止建设或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⑶、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⑷、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业务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②、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⑸、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急需物资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⑺、未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⑻、未经批准进行采掘、爆破、倾倒泥土、砂石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路运政管理行政处罚(共6项)
⑴、擅自设立水运(服务)企业,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运费或服务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⑷、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⑸、未按规定缴纳规费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⑹、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㈢、行政征收(共5项)
1、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货物港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船舶港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停泊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5、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第五条:清理结果“经清理,全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共373项……”附件一:“江西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序号第125号。
㈣、行政裁决(共1项)
1、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 第28条
四、执法类别职权分解(图略)
五、执法承担的责任(图略)
六、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图略)
七、听证程序流程(图略)
八、实施行政许可流程图(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