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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宪法监督 推进依法治国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开展,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与之相适应,监督宪法实施就显
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宪法监督的重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权利,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因此,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要的和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监督和保障宪法得到全面实施。
  违宪行为的发生决定了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宪行为时有发生,宪法的权威受到挑战: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并未完全树立起来。在有些地方,政策、村规民约、规章制度等,往往有超过宪法的“效力”;重红头文件,轻法律条款;重领导批示,轻宪法权利的传统仍有很大的市场;有时“宪法”不被当作“法”,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缺乏现实回应。
  二是在立法方面,并非任何法律都合乎宪法的要求。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将其规定具体化。但是,我国的立法主体广泛,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法规制定权,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以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在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是否有与宪法相抵触的,缺乏专门的审查机构。另外,部门和地方立法者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法规时,很容易强调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在源头上就出现了侵害宪法价值和宪政秩序的现象。
  三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规定,各级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人将个人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造成了政策、批示、红头文件的权威大于法律的权威。
  所有这些,从客观上决定了实施宪法监督非常必要和紧迫。
  实行宪法监督必须首先完善监督机制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并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的程序,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欠缺。
  监督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事后审(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审查对象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决议、决定、批示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力度不够。这种方式只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忽视对其他主体的监督,例如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能否提出审查,在多大的程序内接受审查等,宪法和有关法律尚未作出规定,更没有这方面的审查先例。
  违宪制裁不到位。我国对违法行为追究的只有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违宪责任。违宪制裁缺位,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监督势在必行。胡锦涛同志在纪念1982年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指出:“抓紧研究宪法监督实施的机制。”因此,当前首要的是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宪法监督机制,做到监督主体专门化、监督对象广泛化、监督活动程序化和法制化、违宪责任明晰化。通过建立统一高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宪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带动政治文明建设。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07-12-11 14:59:15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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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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