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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民法律知识读本》摘登


  编者按:为了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有关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使法制宣传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针对农村实际,考虑广大农民朋友的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农民法律知识读本》一书。本书以问答的形式,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村民自治、土地承包、征地补偿与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进城务工、婚姻家庭、农民维权、农民信访、刑事法律、治安管理、农民权益保障等十二个方面,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农村生产、农民生活中常见问题。
  本版从本期开始,选择刊登本书的一些问答内容,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向广大农民朋友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时选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
  (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制的原则设立。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时间:2007-12-11 15:08:58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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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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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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