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分平(化名)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贩卖爆竹,被昌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龙分平将其在万载县生产的假冒爆竹运抵我市,分别存放在淘金岭和浮梁县洪源镇鸣山村。期间,龙分平将部分爆竹低价销售给张某,张某则将这批爆竹存放在我市茶山村附近的一个出租房内。
2004年9月9日,龙分平再次将爆竹送到茶山村张某的仓库。在入库即将结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又从各个存放点查获价值7万多元的爆竹。
法院认为,龙分平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而非法销售价值7万多元的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吴文耀记者毛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