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区政法委书记陈国清带领区法院、区信访局、西郊街道工作人员前往鄱阳县法院,协调一起昌江区法院判决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
2000年4月22日晚,原告郑建设在十八渡回家时,被鄱阳县芦田乡金胜根驾驶的农用车撞伤,造成伤残九级。昌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金胜根赔偿郑建设人民币24537元。判决生效后,郑建设立即中请了强制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金胜根系鄱阳县人,昌江区法院限照有关规记,将陔案委托鄱阳县法院执行。但因金胜根家庭困难,且常年在外打工,陔案一直未能执行。
2007年5月,郑建设再次到北京上访,并在网络上反映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不公、法院判决执行不力等问题。这引起了昌江区党蚕的高度重视。6月,陈国清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协调会,并带领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与鄱阳县政法委协调,共同研究制定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而后亲自上门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被陈国清不辞辛劳、为民办事实的工作作风深深感动。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标的;被告人也表示,会尽家中全力履行判决。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 一起执行长达7年之久的“骨头案”终于迎刃而解。(罗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