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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民法院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一、党组工作原则:

    l、党组在进行工作时,必须依据党章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2、各党组成员分工负责人具体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即要认真负责,又不能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摆在不适当的位置。要注意调动党组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团结一心,共同把党组的工作做好。 

  二、党组会议原则:

  1、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2、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办公室、政工科或有关部门准备。

  3、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4、党组会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成员。

  5、党组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6、党组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是: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2)全院政治理论的学习,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3)全院的工作规划、计划和重大措施;

    (4)党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5)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配置、任免、奖惩以及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6)本院重大的基本建设、物质装备的配置以及重要资金的投放使用等;

    (7)向上级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的报告,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8)其他必须经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7、党组会的情况,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经过批准后及时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8、党组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及编印会议纪要,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组汇报。

    9、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催办,并将落实隋况定期向党组汇报。

发布时间:2007-12-21 10:06:15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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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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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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