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处理本院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院行政事务,检查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院长办公会职责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决定本院工作的年度安排和总结;
(二) 研究制定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规章制度;
(三) 研究决定本院有关基建,装备及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规划;
(四) 研究本院的财务管理,重大经费开支和有关干警福利及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前由办公室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准时出席。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参加,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内容,请有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外出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但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应将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议事项经集体研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必要时可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第四章 会议的记录与执行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需要作出会议纪要的,办公室负责草拟,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落实,本院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督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或提请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及时准确传达。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