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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处理本院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院行政事务,检查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院长办公会职责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决定本院工作的年度安排和总结;

    (二)  研究制定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规章制度;

    (三)  研究决定本院有关基建,装备及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规划;

    (四)  研究本院的财务管理,重大经费开支和有关干警福利及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前由办公室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准时出席。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参加,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内容,请有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外出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但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应将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议事项经集体研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必要时可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第四章  会议的记录与执行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需要作出会议纪要的,办公室负责草拟,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落实,本院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督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或提请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及时准确传达。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12-21 10:10:36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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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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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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