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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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民法院院务会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务会是全院性的行政会议,是本院集体领导行政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  院务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落实本院重大行政事务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院务会职责

  第三条  院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各项工作作出的决定;

    (二)  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指示;

    (三)  检查、汇报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制定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

    (四)  制定、修改全院性规章制度;

    (五)  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院务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铁,应当先向院长请假,并委托副职或他人列席,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院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院务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议事项经过集体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七条  需要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记录与执行

    第八条  院务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需要做出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九条  院务会作出的决定,各部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条  院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及时向干警传达。涉及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12-21 10:14:13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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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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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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