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务会是全院性的行政会议,是本院集体领导行政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 院务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落实本院重大行政事务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院务会职责
第三条 院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各项工作作出的决定;
(二) 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指示;
(三) 检查、汇报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制定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
(四) 制定、修改全院性规章制度;
(五) 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院务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铁,应当先向院长请假,并委托副职或他人列席,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院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院务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议事项经过集体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七条 需要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记录与执行
第八条 院务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需要做出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九条 院务会作出的决定,各部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条 院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及时向干警传达。涉及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