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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结合,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

昌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魏安稷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近年来,胡锦涛同志在每次中央纪委全会上都反复强调,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特别是2006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

    “只打不防,越打越忙”,这是民间流传的关于反腐败的一种朴素说法。如果光知道打击,不去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不去从源头上采取对策进行防治,那么腐败还会一再发生,打击的工作可能会越来越忙。对于打击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关系,我们的认识随着反腐败实践的推进不断深入。俗话说,“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很显然,当反腐败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如果我们只注意解决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不从源头上抓起,可能一时见效,但往往是查不胜查,纠而复生。因此,反腐败的工作重心,必须向源头治理转移。反腐败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一味对腐败个案的重视、打击,转变为对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和挖掘,力求从制度上、源头上铲除腐败其根源。陈良宇、王昭耀等大批贪官的落网,证明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反腐决心。但是,这些个案的查处,并不能成为反腐斗争取得最终胜利的标志和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许多工作制度还不完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腐败现象处于易发、高发期,因此,既要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认识到反腐败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反腐败斗争是一个坚持不懈的奋斗过程;我们不能以过于情绪化的心态,将目光盯住又挖出了几个腐败分子以图痛快,或以为挖出几个腐败分子之后,腐败现象就会彻底消失。所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因此要在教育、制度、监督等关键环节上建立一套反腐败的有效体制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道。

  那么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呢?在这里结合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试谈一下我们的认识。

  一、教育先行,构建自律体系

  (一)要从源头上将司法腐败消除于萌芽状态,首先要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

  教育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要把高尚的理想深入人心,就必须抓教育。教育就是要早敲“警钟”,免敲“丧钟”。要抓好思想信念教育,首先要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结合“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要加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使法官经得起诱惑;再次要加强官德教育,使法官保持得住心理平衡,管得住小节。

  从这几年教育实践看,应引导法官们经常想想在岗位上应做点什么,身后应留点什么。时时问问自己是不是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号!这是从本源上启发和激励法官们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保证。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做到震撼心灵的份上去了,相信会令很多人遏制以权谋私的欲望。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以向“全国优秀法官”吴庆欢同志学习为契机,抓好先进典型表彰和宣传。通过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宣传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目标,把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天职,真正为党的事业、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法官,能给我们广大法官形成强有力的精神感召。另外,还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警示教育,运用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成就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通过剖析重大案例,特别是通过法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剖析,让暮鼓晨钟经常在广大法官耳边响起,引以为戒,达到提高免疫力的效果。

  (二)要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其次还必须加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哲学有一个基本原理:内因是关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法官严格自我控制,是保证审判顺利进行和裁判公平正确的必要条件。既然选择了审判工作这一职业,就有义务、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要提高自我约束力,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的能力。要“慎独”、“慎微”,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作的事情不做。以《法官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对于法官本身来说,既然从事了审判这一职业,那么自己必须无条件地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法官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人,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效果。法官能否清正廉洁,将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为此,各级法院要注意引导广大法官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觉做到无邪、无私、无求、无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形象。

  二、制度定轨,构建约束体系

(一)要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就必须加大司法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

  现行权力体制的弊端,特别是干部任用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当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紧密结合法院队伍的实际,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好法院队伍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建立起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实际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为此,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进人关,任用法官要经过法定的考试考核任用,不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当法官,要把有学识、品德高尚的人选拔进法官队伍,同时要疏通出口,对于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不可否认,体制上的问题已成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瓶颈。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曾在政协分组讨论会上提出:“目前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远不是法院自身所能解决的,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在下阶段司法改革问题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首先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支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作好干部考察工作,要把好内部录用、晋升法官的关口。

  (二)要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还必须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对比中外法官的薪俸待遇,我们发现国外法官的薪俸总是高过同级行政官员,其原因主要是为了高薪养廉,使法官足以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不再轻易产生贪婪的念头,在审理的案件上打算盘。在目前不可能给予法官太高俸禄的情况下,可以试着做到“足薪养廉”。因此,各级法院、地方党委、政府应为他们解决、提高生活待遇,尽可能保证法官没有个人和家庭经济上的困难和担忧,可以全心全意做好审判工作。同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保证依法执法,使司法体系拥有独立机构、独立编制、独立经费来源,真正独立执法。法官只有真正处于中立的位置,不受任何干扰,才能公正地裁判案件,才能更好地防止司法腐败。

    三、监督护航,构建防范体系

    (一)要从源头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监督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权力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并不意味着腐败,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已经被古今中外政治社会发展实践多次证明的一条铁律。权力腐败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思想原因、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体制原因。从当前查处的法官的腐败案件看,基本上都是利用手上掌管的案子做文章,归根到底是权力问题,即利用手上的审判权、执行权谋取利益,权钱交易。权力的腐败都与权力体制的弊端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体制上建立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当前从源头上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针对法院工作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审判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2)建立审判长负责制的管理机制,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的全部审判活动,同时也是个案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协助审判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他们在办案中进行监督,又在监督中办案,以确保司法公正;(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干警进行有效监督。“三位一体”是指由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等三个部门结成一体,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对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连环监督,监督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即将考核融于监督之中,三个单位分工负责,但又互相连体;(4)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作后盾,权力的自我监督就很难有大的作为。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作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采用通过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征求他们的意见,力求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要从源头上根除司法腐败,必须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惩罚腐败分子,严厉查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对广大审判人员的违纪现象实施严厉惩处,是净化审判行为,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要手段。要发挥审判职能惩处腐败分子,要注意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权力大小,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广大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要有同腐败分子斗争到底的勇气与信心,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坚决反对以权谋私,捍卫和维护党组织和人民法院、法官的纯洁性。

    加大惩治力度,追究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要进一步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充分认识到作风建设的长期性、重要性和艰巨性。针对审判作风问题容易出现反复的特点,更是要坚持常抓不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找准本地区、本单位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要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加大对基层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的力度。在法院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另外,要建立多层次的错案责任追究体系,制约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行为,严肃追究违法审判人员的责任。把错案责任与评先评优挂钩,重大错案实行通报制度,对有群众举报或不良行为苗头的干警,实行警戒性谈话制度。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明显有问题,但一时又难于查实的人,给予警示、告诫,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院党组决定将其调换或调离审判岗位。

发布时间:2007-12-21 14:45:56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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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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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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