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基础法院执行人员,常常遇到执行当事人股权的案子,如何执行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对股权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困难。本人想就股权执行谈谈自己的肤浅认识。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等,有些是人身权,如公司选举权、表决权等,还有一些是公司品牌,涉及无形资产等。但这都是由财权所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二、股权的执行程度与措施
1、公告送达。申请人申请执行股权的,首先是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具体份额的证明材料(主要是工商登记材料),这些材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取证。尔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据事实和工商登记材料,做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和停止支付股息或红利的裁定。裁定书制作后应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一时查找不到的应送达给与其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登报送达,亦可张贴公告送达(张贴公告送达既节约执行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给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除此以外,还应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说明股权被冻结的情况。这些工作十分重要,一有疏忽,可能产生股权转移,造成难以执行局面。如我院受理的开门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一化肥厂债务案。当时审理时经办人仅在工商机关冻结了化肥厂某股东的股权。不久该股东和其他股东将化肥厂所有财产全部出售,卷走卖厂款至今下落不明。承买人将厂名换掉,重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原化肥厂在工商部门没有注销,依然存在,新公司与原化肥厂无任何法律关系,造成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
2、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以及各股东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应聘请有关专业部门人员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出来后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各股东。如被执行人一时找查不到的,需公告告知,在评估时要注意无形资产的评估,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拍卖、变卖、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但本人认为,这二条规定太死,基层人民法院太部分案件执行标的较小,有的只有几千元,几万元,如果一实行拍卖,所支付的费用可能超出执行标的,增加当事人负担,浪费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因此,执行股权(包括其它债权案件)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首先以股权抵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确认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底价。这样可以免除拍卖佣金,减少诉讼成本,仅早兑现债权。抵债、变卖均不能兑现执行的再考虑拍卖程序,并注重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流拍,按拍卖规定降价,降价后再无人购买,就应以流拍价作为抵债价,兑现判决,而不应长时间不结案,造成其它不必要的损失。以上所讲变卖,抵债不适用数额巨大的股权执行。数额巨大的股权执行,仍应首选以拍卖程序。
4、依法变卖、拍卖、抵债的股权价格应告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比其他优先购买者,尤为关键。因股东在其公司中享有许多经营、管理、表决等权利。法院不好介入公司内部经营事务。有些公司是两人公司,双方关系较好,企业出现问题双方能够相互协商解决。股东基于企业利益和各方面考虑,可能会参与或邀集他人参与购买。对此亦应给予优先购买权,而不应不是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我院执行的叶某某诉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李某某在一汽运公司享有股权,在执行李某某股权时,气运公司控股人表示在价格同等条件下,由他确定何人优先的原则,最后该案协商解决,即达到了社会效果,又维护了法律尊严。
5、依法裁定办理股东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变卖、拍卖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相关裁定书,告知其他股东和有关单位,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变卖其股东手续。(罗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