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的概况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利弊,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谈了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 财产制 (全文共5300余字)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这一财产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曾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男女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我国法定财产制的概况 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专指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制。在这样的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1、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即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部分财产的内容是: (1)一方或双方劳动秘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劳动所得,通常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有的认为仅指工资收入,或者指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创造的收益,就目前而言,前两种理解偏窄,以后一种主张较为适当。购置的财产,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至于资金来源,可以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也可以是用个人财产购置。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爱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如共同写作的书籍、论文,共同发明的专利等,归共同享有,其所得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已经取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这里强调的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而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经营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合伙等等,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双方取得的任何债权,均为预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的债权,亦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该权利,包括各种债权及记载债权的文书即有价证卷,包括这些债权实现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夫或妻一方购买奖卷而中奖、购买股票的增值,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例如:接受遗赠,实现遗赠扶养协议所获的利益,一般的奖金,获得的资助、捐助等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经验,认为有些婚前个人财产经过适当时间的共同使用、共同经营的共同管理,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以下三项: (1)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贵重生活资料。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由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经过4年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复员费、转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确定夫妻财产范围时,还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一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分别管理和使用而认为是个人财产。 二是,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尚未共同生活而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是,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 (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未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虽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未届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未届4年,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的部分,为个人财产。 (3)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其中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永远归个人所有,复员费、转业费在夫妻婚姻关系不足10年的,为个人财产。 (4)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如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为个人所有,但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除外。 (5)赠与人明确赠与个人的受赠物,赠与人或遗赠人明确以赠给个人为条件,所赠的物品,为个人所有。 (6)一方因人身伤害所得的损害赔偿金。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必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8)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永远为个人所有。 (三)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面,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教育费和赡养费用,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另外一种非典型的共同债务,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说,这种债务本身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因所负债务购置的物品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这种个人债务也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转化成为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相同。 夫妻一方个人持有财产,由所有人单独享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其单独负担的债务也应由个人财产清偿。这些债务包括: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为目的除外;单独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未经他方同意独自筹集经营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等。 二、约定财产制的概况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除了法定财产制外,婚姻法还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这一规定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种必要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范围与数量不断增大,以及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因此,法律规定以比较灵活的形式处理财产问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财产权力,改善和稳定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财产约定制,双方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③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应有两个以上在场的证人证明。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利弊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财富的增长,我国现行的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已充分显现出其不足之处。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不利于保护夫妻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为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内容:“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叵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依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却微乎其微。夫妻一方或双方如欲对婚后所得的财产拥有明确、充分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应须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倘约定不成,则无个财产可言。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微弱无力的。 第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定财产制作的规定使得部分法定财产制已非原貌。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近似于有条件的一般共同制。如《意见》第6条指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规定,凡符合上述时间条件的夫妻个人财产,均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他方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样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从而使夫妻各方无法再依婚后所得共同制对其婚前财产行使全部所有权,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一定期间内形同虚设。 法定财产制似乎只保护夫妻的婚后财产,不保护夫妻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虽然顺应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现的种种变化,有利于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也时一步削弱了法律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约定财产制相对滞后,不适应公民渐趋强化的维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作出明文规定,不仅体现立法意识的超前性,而且也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松的因素,这对破除夫妻一体主义的财产观念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但随着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所有权需求的不断增强,现行约定制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不具操作性的弊端便充分暴露出来,并日益成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大缺陷,也为公民充分待命和自身的财产权益带来了诸多不便。 第四、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性质,财产范围难以认定,其归属也时时面临纷争。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离婚时,常常要面对财产分割问题。而如何分割财产,既是如何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问题,也是如何划分和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问题。尽管我国夫妻财产制中有约定的规定,但由于约定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从属地位及夫妻一体主义财产观念的影响,夫妻双方很难就婚后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进行登记注册。倘夫妻一方明知他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变卖或转移,而其又无确凿的证据证明该项财产存在时,法院只好将无法查证的争议财产略去不计,从而使财产的确认和分割显失公平,使善意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因此,明确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是维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重大课题。 四、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采用劳动所得共同制,以扩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及原物的孽息等归夫妻个人所有。采取这一财产制,其积极意义体现在几个方面: 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抵制不劳而获的享乐主义思想和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巧取豪夺财产的恶意,以维护善意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将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顺应和尊重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志,从而充分维护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相应扩大夫妻个人财产的份额,有利于公民在夫妻个人财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及时、自由、充分地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充分发挥和提高个人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 (二)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及为个人取业或生活需要,不宜双方共有的财产。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而引起财产纠纷。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可作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及其孽息;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日常生活用品;婚后夫妻一方用于从事职业、业务爱好的专用财产;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偿金、福利财产、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婚后夫妻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和奖金等;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受赠和受贵赠所取得的财产权利。 (三)健全约定财产制,为财产约定奠定法制基础 健全约定财产制,既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环节,又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有效途径。我国婚姻法必须强化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应依法采用约定财产制;如无约定,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四)建立夫妻财产登录制度,以适时记载夫妻雕塑的增减变化 婚前财产登录,可由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的同时,如实填写婚前财产登记清单,并将该清单存入婚姻登记档案备查。对婚前财产进行登录,可明确夫妻双方婚姻财产的范围、数量和种类。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婚后财产登录,可采取如下形式: 财产公证。 律师见证。 建立家庭财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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