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昌江区法院
您的位置:信息咨讯
论中国农村法治的“瓶颈”与出路

提要:当前,推进、健全法治,建设和谐富强的现代民主国家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伟大的历史使命,然而,要完成这项使命可谓任重道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由于诸多原因,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困难重重,农村法治成为依法治国战略的薄弱环节,严重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因此,抓好农村法治化建设,也就抓住了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环节。本文从中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分析了农村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即:滞后的经济与法治相脱节;传统道德与法治相冲突;人治传统与法治相对立;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普法徒具形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并从社会经济根源,法律文化根源,政治文化根源三个方面剖析了中国农村法治问题产生的根源。①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普遍存在,农民整体贫困,不易承担较高昂的诉讼成本,尽量不走法律途径。②是中国农村是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多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以乡规民约维护村社安全和秩序,村民对法律的需求极其有限。③是形式上西方化的法律外在于乡土社会与传统道德及法律文化相抵触。④是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重人伦的文化,重“人治”轻“法治”还大有市场。⑤是传统法重刑轻民,“清官不断家务事”的观念还有不小的影响力。⑥是权大于法,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⑦行政观念滞后,忽略服务功能。进而笔者试着提出了推进农村法治工作的5点对策:发展经济、司法为民两手抓,为农村法治改善硬软环境;批判继承传统文化,走法律本土化之路;法德并举,构建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务实普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村法治;瓶颈;根源;对策
(全文共11000字)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都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中国成为时代的旋律。在法治方面,我国正经历着由传统“人治型”价值---规范---秩序体系向现代“法治型”价值---规范---秩序体系的历史嬗变。1推进、健全法治,建设和谐富强的现代化民主国家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伟大的历史使命。然而,要完成这项使命可谓任重道远。首先我们来看看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地区占我国领土面积的90%以上,13亿人口中有9亿农民生活在农村。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最为基本的问题。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从这个意义说,抓住了农村,也就抓住了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环节。然而,现阶段中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加大,各地法治水平参差不齐;其次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思想在农村更是根深蒂固,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谈薄;最后当前我国立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总之,有许多因素严重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最为突出、最为艰难的课题也正是农村的法治化问题。那么我国农村法治到底存在那些问题?这些纷繁的问题背后的根源是什么?我们有什么对策加以解决呢?
  一、中国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对较低,受经济条件所限,农民的生活水平与素质也普遍不高,不少政策、法规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制度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忧。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种新形势下,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先富起来的农民在外重婚等报道时常见于报端,农村法治现状令人担忧可见一斑,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也开始暂露其冰山一角。农村法治化的道路并不平坦,在其推进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瓶颈”:
  (一)滞后的经济与法治相脱节
  相对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为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民增收困难等,这使得我国城乡差距拉大。“城市像欧美、农村像拉美”这是我国发展现状的真实写照,再加上我国东中西区域发展不平衡,这方面的问题也就更加突出。我国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2004年就只有15.2%。2广大农民不仅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生活也相对贫乏。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也很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状态至今仍然局部的存在。落后的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并且,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很难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去农村服务。当前大多农民只是单纯的注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民依然习惯对权力的绝对服从,等等这些都与贫困落后的经济有关。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个人只有解决了生存问题,才能有时间有精力考虑发展问题,才有条件去关心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法制的健全。相反,没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依托,法治只能是类似“空中楼阁”的幻想,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传统道德与法治相冲突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数千年来君临天下的封建传统道德在中国农村留下了深深的烙印。由于教育水平的相对低下,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一方面,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传播的结果,不仅难以帮助农村实现“法治”,反而极可能破坏原有的秩序,打破原有的平静;另一方面,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其主要表现在:
  1、信守传统道德的农民更愿意相信伦理常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多是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好人永远是好人,坏人永远是坏人。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与法律无关。
  2、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家丑不可外扬”家事根本不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
  3、在农民的潜意识里,“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惹是非”,要留下一个骂名,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 “私了”往往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
  由此可见,与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而此刻,它们也正在农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阻碍着我国农村法治的进程。
  (三)人治传统与法治相对立
  由于法律在农村的苍白与无力,法治在农村的实行也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的的人。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在农村总不缺乏这样的场面,某户农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该农民往往会对过问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拯救了他们,而非法律。同时有一点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坏官”,它也会有“好官”,当他们握有权力的时候(人治的社会环境往往使他们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惩恶扬善,超越法律,带来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他们那种依靠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直至在心中升华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了,他们都是生活在人治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这也就是民间为什么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制度,实行法治。
  (四)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公正高效的司法、离不开司法的独立。然而在农村,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情况却屡屡出现。在在农村经常会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村民与政府发生纠纷,当地的法院不能受理外,政府还动用行政的力量,在交通要道设卡,封锁该地村民外出的通道。在我国,行政司法权限不明,时有冲突。同时这种行政司法各自权限不明的现象,不仅在农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许多内陆城市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现为:基层法检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主要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况下,原本该有司法机关来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或者司法听命于行政的指挥,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如同纸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发展”。司法对行政的依赖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监督体制上存在缺陷,虽然宪法规定司法监督行政,但基层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又如何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独断专行层出不穷,致使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律,而对行政手段解决争端带着憧憬,从而形成基层司法的巨大障碍。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农民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访,而非寻找法律援助。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基层司法有所担忧。在我国的信访体系中有一种极为奇特的类型:诉讼类信访。3且不论诉讼当事人去信访能否得到其想要的效果,单就这种普遍存在的心态就已令人深思---他们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影响司法,以加重其在诉讼中胜诉的砝码。
  (五)普法徒具形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在该法中有许多内容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可谓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人对农民对该法的认识情况作了一个抽样调查,结果在所有的回答中,“了解”《农业法》主要内容的农民只有7.9%,“了解一些”的占34.5%,有42.4%的农民是“不太了解”,12.1%的则是“完全不了解”这部法律。4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在改革开放后从中央到地方,都确定了经济建设这个工作中心,农村的经济建设亦热火朝天,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结构等热潮一再掀起,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是大费心思、不遗余力,然而,这些仅仅只是物质文明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基层要么忽视漠视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设亦不例外,有的农村几乎沦为“法律盲区”。我们看到,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就是在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要么就是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或各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则,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农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能得到大的提高呢?农民的法律意识低下,法治就会失去受众,没有群众基础的法治只能流于形式。
  二、中国农村法治问题产生的根源
  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论述,“在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情景有密切的渊源”。5这里给我们的启示是,要找寻当代中国农村法治所遇难题的根源,必须将其放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之下,以法律为中心,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准确、更深刻的发现当前农村法治工作的当务之急,进而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社会经济根源
  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现状是:市场经济发展很不完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仍然普遍存在,广大农民整体贫困。一方面,贫穷使得村民不易承担较高昂的诉讼成本,法律途径成为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现状令农民对法律需求不足。在农村,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的过程中很少能够跳出一个“本人----亲人----族人”的有限的圈子,这圈子是个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封闭圈。土地仍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流、信息流的运动半径都十分狭窄。至今,村籍仍然是外人进入村社难以逾越的门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来制约村民的行为;其以传统道德伦常为基本准绳;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通常足以维护村社的基本安全和秩序。在这样的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6这种“情义本位”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建立往往还是立足于诸如“法律不外乎人情”、“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抽象的模糊准则之上。村民们以“顾及面子”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和谐”的心态普遍浓厚,在他们看来,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依据伦理道德来进行教化乃是比法治更高级、更有效的手段。相比之下,由于条件所限,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生硬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很难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为避开外来的不通人情的法律,村民大多愿意采用私了和解的方式找家族组织或村长解决纠纷。法律多被弃之不用而“调解”之风盛行。由上可见,正是法律的“不实用”导致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基于这种冷漠,若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那才是怪事。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
  所以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设,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就有什么样的文化道德观念,进而也决定了法制的形态。“需求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没有达到使法律成为村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东西时,以传统农村为场景的法治实现起来就会千重万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把农村法治看作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系统工程,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优化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道德文化观念的转变等,这些都是推进现代化法治的前提和保证。
  (二)法律文化根源
  1、形式上西方化的法律外在于乡土社会与传统道德及法律文化相抵触
  “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他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界限”。8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讲权利、没有个人、追求绝对和谐,不仅是传统道德的价值取向也是传统法的价值取向。在中国农村,法治的推进是自上而下的,由官方从外引进制度设计,其产生的问题是法律形式上西方化而外在于乡土社会。这导致法治的法律基础十分匮乏,还要受到传统道德、传统法文化的激烈抵抗。所以中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之路注定十分艰难。一方面是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是根植于农业文明的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文化。国家制定的大量法律并未真正深入地触及农村社会,纸面上的法与农村社会生活中的法严重割裂。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也构成了农民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推进之最为深层的阻碍。
  2、人伦文化,重“人治”轻“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重人伦的文化。这种文化折射到法律上,使得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独具风格。一是法律制度和律学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实践性,没有受到多少神学的影响也没有形成抽象的自然法学说,更没有通过法律来体现一种超现实的人身平等性。二是在法律运行和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视人的因素,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好坏的根本归咎于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的善恶。这种片面强调司法长官个人作用的法制往往使制度化的意义荡然无存。稳定、公平、公正、和谐等等这些价值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德行和能力,人民对权力的行使不是依靠法律进行监督而是以“民望”进行回报或者以“民愤”予以反击,这样的制约苍白无力,权力的正确行使当然也就很难有稳定的保障。这种以人为核心的人伦文化,正是“人治”法律传统的法律文化根源。
  3、传统法重刑轻民,清官不断家务事
  封建法制以刑为本,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法制观念的核心是“刑罚”。 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刑法化的,都以“刑罚”为后盾。法官是不屑于去管民间细琐的。因此在民间,一切冲突和纠纷都力求通过法外的伦理去解决,法律调解即等同刑罚,打场官司是很失面子的。动辄诉讼岂不是惟恐天下不乱?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重刑轻民”的观念。这种观念至今仍然有不小的影响力,有不少农民还是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惩罚犯罪”,而对法律的其他功能他们却知之不多。
  (三)政治文化根源
  1、权大于法,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
  在中国的法制历史上,司法历来就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该是行政的附庸。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建国后,我国在法制道路上走过一些弯路,加上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几乎主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司法不能独立,基层法检的人事任免权、财政决定权也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并不完善,民主监督若有若无,农村干部在工作中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这样的体制,使得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观念在农村中不断强化,对我国农村存在着深远的影响。
  2、行政观念滞后,忽略服务
  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服务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开始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由于行政观念的落后,政府普法往往徒具形式,不切实际。农民所闻之法与所受之法多有对立。农民得不到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法律产生厌倦情绪。同时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这也使得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尽快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确实是目前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中国农村法治的对策及建议
  农村法治的发展,已面临诸多问题。农村法治成为整个当代中国法治的瓶颈,这已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长期忽视这一现状,将会导致农村文明与现代文明的脱节。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改变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农村法治进展困难重重的局面?要为农村法治找到出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层,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需要整个社会加以重视和用心解决!笔者根据前文对农村法治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抛砖如下:
  (一)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坚持司法为民,为农村法治改善硬软两个环境
  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基础是法治的保障和基石。加快农村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改变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对现代法制文明的构建至关重要。良好的经济条件是实现农村法治所需要的硬环境;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立法、司法本身的改进可以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如果法律能够真正让农民尝到甜头、得到实惠,农民对法的看法和态度就会发生好的转变,从而改善农村法治所需的软环境。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以上两点呢?我们发现,它们在法治上有一个共同的立足点,那就是“司法为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司法为民”主要表现在11个方面:“为‘第一要务’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居乐业;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结果;切实解决执行难,及时维护案件胜诉方权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使人民司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抗议司法不公问题;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这里,我们能够感受到“以人为本”人文执法的春风。法律与人民的生产、生活联系密切了,更加实用了,能更多的为人民服务了,同时也就能越来越多的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当然,农村有不同于城市之处,在农村,司法为民难度更大,阻碍更多。因此笔者斗胆建议,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在司法执法上更加柔和,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观”,现代法治的最终价值取向不应该是管制与束缚,令法成为让农民畏惧的统治工具,而应该是从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发来维护、确立、保障、服务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二)批判继承传统文化,走法律本土化之路
  只有走好本土化的道路,才能实现真正言行合一的法治。传统法文化有不少封建的遗留,但是传统文化中也有许多积极因素,如其中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法治”并举,“徒法不足以自行”,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等等都包含有合理的成分,我们应当批判的继承。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它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获得了延续,衍生出一系列的非正式规则,深刻的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上,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西方化的法律制度。而实施这种与实际生活有所脱节的法律制度所能取得的实效当然也就十分有限。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因此,法律的规定、实施与执行一定要尊重农村的实际,这样才能实现“书面法律”与“实效法律”相统一的农村法治。我们要充分尊重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为这些非正式规则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甚至在法律制度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9从而尽可能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
  (三)法德并举,建设社会主义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
  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者,二者相辅相承,共同维护着社会和谐平安。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应经济基础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机械生硬的方式进入农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农村的处境是左右为难,原生的农村道德与外来的现代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变。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先发生了。如何排除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农村秩序在法治之下重归良好,将是下一步农村工作与法律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双管齐下,法德并举。一方面完善立法、改进司法;另一方面改进传统道德,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农村中常有这样的“悖论”:恶媳妇虐待善婆婆,丧尽天良,天理难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恶媳,大快人心,天经地义,符合道德。然而,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却违反了法律,---这时,道德与法律便发生了冲突,这又该以谁的标准为“标准”呢?当然是法律了。当前农村还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道德判断标准,现存的道德多是松散的,片断式的,还无法让每一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则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并且是最普遍、最基本的道德,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而法律具有普适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风俗可能只适用于该地,将它推广到各地是不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农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将就”农村道德,而应该在农村建立一个法律为核心的新道德体系。法律与道德并非敌人,两者应当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进化与改良。
  (四)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
  千余年来实行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流及到今天,至今,基层行政与法检关系依然暧昧,行政机构不仅远比司法机构庞杂,而且职能上多变,虽然权限较小,却也可以随意插手司法,越权行为几近家常便饭,如此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访等方式得来的行政命令可以对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决,这样,司法的权威性又该从何而来?司法的生杀大权掌握在行政手中,使宪法赋予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难以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这也就难怪为什么腐败官员屡查屡有了。同时,农民对行政命令的相信与依赖,也使司法障碍重重,这样往往也就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西方的谚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远比十次平反所带来的安慰要大。因此,在党的领导下,明确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并有效监督地方行政是当务之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明确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的冲突与重叠,消灭争相管辖现象,确定行政越权、司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将有效消灭行政意志在司法领域中的横行,维护法律公正正义,净化审判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将有效的维护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理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五)深入务实不懈普法,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
  我们农村在普法工作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致使农民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农民眼中就是一个空架子。故而,现在生硬的普法形式应当有所改进,笔者认为:首先,使普法者对即将“下乡”的法律进行揣摩研习,使其对该法的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的整体观念有深入的了解。为普好法选好材,以免普错法,乱普法。其次,结合本地农村的特色实际,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其目的只有一个:让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促进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觉醒。再次,普法要有重点分步骤的进行,农村至今还依然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从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开始,并有效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扩大普法的效果。最后,发展教育。这是普法工作的重点,法律说到底还是一种主观世界里的东西,只有头脑开放了,才有可能真正被接受。教育旨在开发大脑,提高下一代农民的思想意识水平,为法律在农村的遍地开花做准备。我们清楚,法律意识的产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识水平的存在,因而,作为人类思想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同时,公正有效的执法,也可达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而且甚至可能改变千百年来法律在农村及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公正高效的执法,将能使法在维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上展开其功能,使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得到及时兑现。这样,农民才能感受到用法律来维护权利是方便、有利的,他们也才肯于用法律来维权。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
  要全面实现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广大农村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法治不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就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建设也会遭遇阻力,实现全面小康、建设和谐中国的历史使命将无法完成。因此,农村法治至关重要,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然而,农村法治向来是整个中国法治的薄弱环节,长期受到来自小农经济模式、传统文化道德观念、封建法律文化、强势行政权力的多重制约,发展的很不理想。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中可谓困难重重,滞后的经济与法治脱节、封建旧道德与法治理念激烈冲突、人治传统与法治精神相对立、行政的强势干预、农民法律观念淡薄等等,不仅令农村法治步履维艰,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极为不利,阻挠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难题,而使农村法治建设得到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笔者在文章中提出应在司法为民、法律本土化、法德并举、实现司法独立、深入务实的普法等方面做出努力。可喜的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依法治国的步伐不断深入,在新形势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农民,法律意识已大大提高,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相信农村法治的美好明天不久就会到来。(谢爱武、饶赟)

发布时间:2007-12-21 16:39:25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09-2012
景德镇在线网站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