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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民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一、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要讲文明,树新风,做到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行为鲁莽、语言粗俗或有其他影响法院形象和法院干部形象的言行。

    二、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在社会上要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在家里做到遵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要避免出入可能使公众对自己的品行产生合理怀疑的场所。

    三、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亲友泄露案情或其他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或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四、干警在“八小时以外”不得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

    五、干警不得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毒品等违法乱纪活动。

    六、干警不得驾驶公务车辆、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酗酒。

  七、干警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起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八、干警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及受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不得私自会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受托人。

    九、干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十、干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财物。

    十一、干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也不得接受其邀请或游玩;不得在家里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可能使他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吃请。

    十二、干警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十三、干警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语言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十四、干警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本制度由院监察室负责检查落实。全院干警应互相监督,认真执行。

发布时间:2008-1-8 11:32:40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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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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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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