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当事人向本院起诉,以及申请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在立案时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起诉
当事人向本院起诉民事纠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原告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2)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3)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2、由原案件承办人签名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 (1)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并加盖申请执行人公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 (2)申请执行的根据; (3)申请执行理由; (4)申请执行的内容; (5)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具体说明详见第一条第2、3项)。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的起诉材料外,还应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1、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所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
2、担保书应写明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
四、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韵,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按本规定第一条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要求写明); (2)应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确定数额; (3)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能够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五、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递交下列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票据存根和银行证明。
六、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包含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符合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3、原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
4、申请再审需提交的新证据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新证据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时间、方法。
注意事项:
1、以上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经立案庭接待人员初步核对后,收取复印件并出具收件收据,原件交还起诉人或申请人。
2、原告立案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3、每份起诉状均需当事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打印的签名无效。
4、证据材料均需使用A4纸复印。
5、立案工作人员发现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补齐,收案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