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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起显
     本院执行景德镇市昌江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诉彭起显房屋抵押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3)昌执字第201号以物抵债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发布时间:2008-5-12 10:20:07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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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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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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