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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禹英
     本院执行的马香娥诉吴禹英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昌法执字第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07)昌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清偿本金19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07年7月6日起至付清欠款止)。(2)诉讼费用531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执行费2850元,合计9630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待计算。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发布时间:2008-5-12 10:20:56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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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院党组书记、院长:章华文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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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鲇鱼山法庭、审监庭、监察室、法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 刘欣
 政工科:副科长 谢爱武(主持工作)
 立案庭:副庭长 肖岚 (主持工作)
 刑事审判庭:庭长 徐贵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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