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马香娥诉吴禹英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昌法执字第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07)昌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清偿本金19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07年7月6日起至付清欠款止)。(2)诉讼费用531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执行费2850元,合计9630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待计算。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