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德镇市昌江区政法委书记陈国清带领区人民法院、区信访局、景德镇市西郊街道人员顶着烈日驱车前往波阳县人民法院,协调一起原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郑建设诉被告金胜根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一案。
2000年4月22日晚,原告郑建设在十八渡回家时,被波阳县芦田乡金胜根驾驶的赣H/00227号农用车撞伤,造成伤残九级。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金胜根应赔偿原告郑建设人民币24537元。判决生效后,郑建设立即申请了强制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金胜根系波阳县人,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将该案委托波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波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因金胜根家庭困难,且常年在外打工,该案一直未能执行。申请人郑建设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仍至北京上访均无效果。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亦多次督促波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也无佳音。2007年5月郑建设再次到北京上访,并在网络上反映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不公,法院判决执行不力等问题。
此事引起了昌江区党委高度重视,2007年6月陈国清书记亲自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调查了解情况后亲自带领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与波阳县政法委协调,共同研究制定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而后亲自上门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耐心细致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被陈书记不辞辛劳,为民办事实的工作作风深深感动,申请人表示理解,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标的,被告人也表示尽家中全力履行判决。余额不足部分,陈书记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采取司法救助的办法进行巧妙化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一起执行长达七年之久的“骨头案”终于在书记的巧妙指挥下迎刃而解。
作者 : 罗 建 民 编辑:黄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