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攻克执行难,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对犯拒不执行判决的倪文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处罚。
被告人倪文成,男,1962年出生,租住本市新村西路,在我市搞商品房开发。2001年12月唐某某、周某某以被告人倪文成拖欠其工程款31万元向我院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01年3月作出(2000)昌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倪文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唐某某、周某某工程款31万元和逾期利息21762元。判决生效后,倪文成不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唐某某、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查封了倪文成所承建的处于昌江区吕蒙乡处的在建部分商住楼和三间店面。并多次对倪进行执行谈话。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倪文成不但不履行判决,还将法院查封的商住楼抵押银行贷款,并出售了部分查封房屋,所得房款和贷款不清偿法院判决所欠款。被告人倪文成在法院执行期间采用躲避、拖延、阻挠等方法抗拒执行,致使该案长达七年之久均无法执行。
为了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罗建民 、吴文耀 编辑:黄红 时间:200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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