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法院网
   今天是:
 昌江区法院网
…>>…
您的位置:信息咨讯
两份判决,两种结果
 
——子女是否成年,成为父母是否承担子女大学费用的关键
 
案例一:钱某,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钱某的父母早期离婚,钱某随母亲一起生活,钱父每个月给付钱某一定的抚养费。2006年,钱某考上了某大学,钱父突然停止给付一切费用。钱某将钱父告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钱父承担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梅某,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梅父与梅母在1995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梅某随母亲一起生活,2007年7月,梅某考上了江西某高校,因教育费的问题将梅父告到了法院,要求梅父承担大学期间教育费的一半,并承担必要的生活费。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梅父承担梅某大学期间教育费的一半和必要的生活费直到梅某成年。
 
    同样的诉讼主体,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法院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咋看之下,瞠目结舌,公平么?合理么?合法么?
拾翻法条,用心拜读,细细对比,顿开茅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2款:尚在校就读的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承担他们大学期间的教育费,我们的法律确立了一条重要标准,即子女是否成年。如果是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承担大学期间的费用,法律予以支持;如果是成年子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则不予支持。
    法律的这种细微之处,彰显出法律的人文精神。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需要得到社会的悉心关怀,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给予需要关心、保护的民众更多的关心、保护,这是法律正义之所在,价值之所在。
    法律的这种细微之处,同时也折射出法律对青年人的期望和要求。青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脊梁。对那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青年人,虽然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时就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我们的立法希望也要求我们的年轻人能够独立自强,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的双手撑起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作者:刘金和   编辑:黄红   时间:2008-9-28
发布时间:2008-10-6 15:58:01    【打印此页】 【返回
院长致辞

院长:章华文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
您好!欢迎您访问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在此,我谨代表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向您和关心、支持景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合家欢乐!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自1972年建院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按照“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全面落实“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以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法院规范化建设,并注重加强全院干警的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业务培训,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施司法救助,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有效的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而审务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我们开办互联网站,意在增进我院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院将通过这一窗口反映我院工作动态、公开审判流程、普及诉讼常识、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咨询。我们期望通过本网站,拓宽审务公开的渠道,在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同时,衷心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对我院的工作给予监督、理解、帮助和支持。
一网相通,衡平求正。让我们共同祝愿: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网越办越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友情链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