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职能机构政务公开最新动态政策法规行业风采质量咨询旅游统计旅游投诉
更多 
更多 
更多 
您的位置:机构职能
发生旅游纠纷后如何处理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发布时间:2008-8-26 14:51:04    【打印此页】 【返回
景德镇在线网站托管
版权所有:江西省景德镇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