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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字[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从而为我市实现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公积金更大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亲民近民惠民为民的好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并不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职工安居乐业,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迅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扩大对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性、政策性、保障性和强制性的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认识到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让企业职工懂得建立公积金制度,可以保障自己基本住房消费,帮助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从而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缴存对象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要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要在个人账户中予以说明。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补缴。

    四、提取使用和住房贷款。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贷款手续。

    五、加强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纳入工资内容依法进行监管;市税务部门对由单位自行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单位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进入成本;市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将正常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纳入年检范围;市高新开发区要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公积金制度宣传动员工作,并督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处罚,以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发布时间:2008-6-23 9:50:27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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