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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的通知

景金字[2005]24号

关于对2005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
缴存比例进行核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2005年7月开始,对全市2005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财政配额资金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5%核定缴存,不需财政配额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可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能突破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认真填报《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增减、汇缴明细表》、《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总表》,并于8月3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核定手续。

联系人:陈浩东  马进

电  话:8515066  8518689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发布时间:2008-6-23 9:51:24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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