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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通告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办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在2005年12月31日前,携带单位证照等有关审核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乐平、浮梁地区的单位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平、浮梁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我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地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瓷都大道中医院路口)。
联系电话:8515066(市区)、6813958(乐平市)、2620857(浮梁县)。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发布时间:2008-6-23 9:52:11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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