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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民工可享住房公积金
10月24日,辽宁省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农民工的工资、劳动管理、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及各项公共服务等全方位地拿出了一整套的政策意见,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可享有住房公积金。《意见》中对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都提出了保障措施。还特别强调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在城乡结合部或相应区域,为农民工集中建造廉租房和低价房。如果条件允许,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发布时间:2008-7-23 14:42:12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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