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市属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我局研究特制定《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好《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归集管理使用好房屋维修基金,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成立景德镇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江海潮、欧阳圣辉、洪显东、黄镇龙、李朝贵、方辉富、余民、张小平等同志组成,江海潮任管委会主任,欧阳圣辉任管委会副主任。下设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余民任主任、沈家有任副主任。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内设财务科、业务科、窗口办三个科室,财务独立核算。
    二、加大宣传,统一认识
    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对完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景德镇广播电视台、景德镇日报、瓷都晚报、景德镇房产交易网、景德镇房地产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实施办法”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房屋维修基金就是自己住房的“养老金”。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增强和提高社会各界人士对房屋维修基金的认识,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三、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
    (一)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
    新建的多层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缴存额为该商品房售房款的2%;高层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的缴存额为该商品房售房款的3%。
    非住宅商品房按售房款2%的比例缴存。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视同新建商品房缴存。
    具体按以下程序缴存:
    1、售房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提供原规定文件外,还需提供所售房屋基本资料(小区总规划图、各栋各层平面图)。经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现场审核后,设置该开发项目房屋维修基金帐户。
    2、售房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并签订“收缴房屋维修基金承诺书”。售房单位在售房过程中必须将“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填好交给购房户,由购房户带合同和发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房屋维修基金的缴存。
    3、商品房购房户缴存房屋维修基金后将第四联作为缴款的收据留存。托收银行按时将“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的第二联和第三联送交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建立台帐。
    4、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在产权登记时凭“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及受理手续,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
    公有住房出售时,单位房屋维修基金缴存额为总售房款的20%。个人房屋维修基金缴存额为该户售房款的2%。
    公有住房出售时房屋维修基金的缴存程序:
    1、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提交公有住房出售申请时除提供原规定文件外,还须提供所销售房屋基本资料(每栋房屋平面图,相对集中的住宅还需提供总平面图),送交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设置房屋维修基金帐户。
    2、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领取公有住房审批表,同时领取“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时,必须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存房屋维修基金,房改办凭“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方可办理审批确权手续。
    (三)已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
    “实施办法"颁布前已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提补并缴存至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专户。售房单位接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通知后未按时、按规定缴存房屋维修基金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已售商品房的房屋维修基金和已售公有住房个人应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均由购房户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补缴。
    3、已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上市转让时未缴存房屋维修基金的按规定比例补缴,补缴后方能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四)“实施办法”颁布前售房单位(物业公司)已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
    “实施办法”颁布前售房单位(物业公司)已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由代收单位无条件的移交至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代收单位在接到催缴通知30天内未按时移交的将不予资质年检,并在该单位的新开发项目中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继续拖延不交的,还将会同市审计
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代收单位在移交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栋房屋的每层平面布置图;
    2、维修基金移交表;
    3、已竣工交付的还须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
    1、房屋维修基金全部存入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设立的房屋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为了保证房屋维修基金的安全,房屋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范围外,严禁挪作它用。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2、房屋维修基金帐户设中心总帐及小区、幢、单元、住户明细帐共五级帐户。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全市商品房、房改房地段位置设立基金代码,所收房屋维修基金建立档案资料。房屋维修基金自存入房屋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二)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并出示“房屋维修基金缴款通知单”和其他相关手续,报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审核后,由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其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帐户中核拨。
    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后的维修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审核后,由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其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帐户中核拨。
    3、各小区(幢)及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帐户每年年终对帐一次。由业委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核对单,并公布当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房屋维修基金的补充、过户及销户
    1、房屋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2、业主转让房屋后,新业主持业委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新老业主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业主明细户更名(过户)手续。
    3、业主因拆迁、土地批租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房灭失的,持相关材料,报经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审核,可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房屋维修基金帐面余额可返还业主。

发布时间:2006-5-10 9:16:21    【打印此页】 【返回
景德镇在线网站托管 数据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