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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有关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在全市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城市供水工作和给水行业的管理。
(三)主管全市节约同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节约用水措施,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岸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各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水务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规费。
(八)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建设项目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
(九)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滩涂等水域、岸线以及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开发工作;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市管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进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市内主要河库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对河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工作,对局直属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