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防汛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防汛指挥权,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二) 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 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有关间题;
(四) 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 汛期;
(五) 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 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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