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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府办字[2002]16号
转发市水电局关于景德镇市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水电局《景德镇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景德镇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水电局 2002年元月26日)


  为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在2001年中央财政预算内(西部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4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我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确保我市人畜饮水项目计划顺利实施,依照省纪委、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01年第二批人畜饮水工程西部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赣计农字[2001]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按照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景德镇市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应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协调、质量监控、资金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周华保任组长,市水电局局长许复查、副局长孙福修任副组长,成员由江列东、龙波、夏陆梅、江敏、廖新生、洪贵胜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水电局工管科,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工作。廖新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吴小娟同志任技术总负责人。各项目县(市、区)应参照上述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领导,并制定《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 项目实施的原则要求
  (一) 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饮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饮水水项目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
  (二) 本项目解决人口数以《景德镇市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应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本项目要严格按省计委、省水利厅审批的《景德镇市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应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并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三) 饮水项目要尽量集中连片,真正解决贫困山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做到建设好一个点,解困一大片。对集中连片、贫困山区、自筹资金积极性高的项目要优先解决。
  (四) 本项目解决的对象是从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缸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mg/L,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农村饮水困难的乡村。
  (五)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六) 本期项目在2002年10月底前竣工验收。
  三、 严把申报、设计、审批关
  (一) 县(市、区)水电(务)局,2002年元月下旬必须编写完成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水电局,由市水电局统一编写上报。
  (二) 县(市、区)水电(务)局需要报送的文件材料
  1、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 所列项止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3、 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 1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设计资料。
  5、 3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6、 前期工作费的到位凭证复印件。
  7、 人饮项目的开工、竣工报告及施工企业的资质和质量负责人名单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四、 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国家补助部分一次下达到县(市、区)水电(务)局,其余资金由县(市、区),乡镇自筹。
  (二) 各县(市、区)必须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设立专帐,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财务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准用于城镇自来水建设,不准将钱直接拨至乡镇管理。县(市、区)水电(务)局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项止建设单位凭发票到县(市、区)水电(务)局报帐。工程支付必须要有水利员和监理人员的签证,并己付工程量报价单。报帐比例不能超过经审核的完工工程报价的中央补助资金的70%,剩下的3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不予拨付。
  (三) 工程建设管理及前期费用按配套资金的2.5%提取(市级工程建设管理及前期费用占40%,县、区工程建设管理及前期费用占60%),严禁从国家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和前期工作费。
  (四) 各项目单位应按资金承诺文书的承诺,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国家补助资金尽快发挥最佳效益,及早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地区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若因实施不当出现资金缺口和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五) 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10万元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单项设计必须报市水电局审查。
  五、 精心组织、严把质量关
  (一) 严格按实施方案将项止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具体的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量化指标。乡镇的实施方案必须3月底以前完成,并报市人饮办公室备案。
  (二)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井工程要细化到户。
  (三) 按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实施方案待省水利厅批准后,即下达至县(市、区),并向市项目领导小组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县(市、区)水电(务)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督,由市质监站抽查。
  (四) 要严把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关:一是要严把施工队伍和工程质量关;二是要严把材料关;三是要严格“三检”制度。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五)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如: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六、 严格验收,兑现奖惩
  (一) 县(市、区)水电(务)局项目完成后,应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电局、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组织初步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省计委、省水利厅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二) 对乡、村项目验收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井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三) 验收按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四) 验收评分按百分计算,分成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除责成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外,扣拨30%的中央补助款,验收达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五) 验收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下年度人饮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七、 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效益
  (一) 加强工程建设后管理,集中供水点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并尽可能由水利部门或乡镇水管站管理。
  (二)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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